• 会计资讯 【提醒】代开发票金额较大,请及时关注代开涉税风险!
  • 新闻来源:嘉兴新月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阅读:773 发布时间: 2022-08-12

摘要:


公司会计突然收到税务局发来的风险警示,直接慌了。跑过来问应该怎么办?


 

其实,遇到这样的情况,没必要惊慌失措。当单位有大量代开的发票时,作为会计人员,从两个方面进行即可:

 

1、判断是否存在虚构业务,虚开行为,尤其要关注是否存在从第三方购买代开发票的行为。

 

2、如果业务真实,对于自然人代开发票部分,需要根据业务性质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以及企业是否实际代扣代缴了个税。

 

下面,我们就给大家具体聊一下这个问题。

 

公司收到了代开发票

要关注哪些方面?

 

1、在什么情况下公司会收到代开发票?

 

(1)没有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设备的小规模纳税人,给公司提供服务,公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2)没有开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公司提供服务,公司需要发票时;

 

(3)自然人给公司提供服务,公司需要发票时。

 

2、代开发票有哪几种类型?

 

代开发票一般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然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

 

(1)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

项目

购买方、承租方

备注

自然人

转让不动产

不属于其他个人

可开具专票

自然人

出租不动产

不属于其他个人

可开具专票



(2)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办理。

 

3、公司针对代开发票要关注哪些方面?

 

(1)发票货物、劳务品名与实际交易内容是否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否则属于虚开。

 

(2)代开发票的地点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

 

代开发票应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所在的税务局代开,不得随意找税务局开具。

 

(3)对于自然人代开发票部分,需要根据业务性质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对于自然人给公司提供劳务等服务,公司是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的,不能因为取得了自然人代开的发票,而忘记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企业接收代开发票

有哪些涉税风险?

 

1、虚开发票的风险

 

(1)发票货物、劳务品名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风险

 

如果企业与对方有实际业务交易,企业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发票,需核对代开申请方、货物、劳务等品名,开票金额、适用税率等票面信息是否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如果接收到货物、劳务品名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发票,及时联系对方更换发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2)购买私自代开发票的风险

 

如果企业与对方没有实际业务交易,而是从第三方购买的代开发票,这种情况一定不要有,特别是有无票支出和利润虚高问题的企业,只要是没有真实业务而去代开的发票,一律属于虚开发票。

 

(3)发票开具地点与实际业务发生地不一致的风险

 

代开发票应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所在的税务局代开,不得随意找税务局开具。

 

注意:

 

开具发票不管是自行开具还是去税务局代开,业务真实才是最重要的,脱离了真实的业务就属于虚开,会有偷税漏税的风险。

 

2、接收自然人代开的发票未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

 

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企业来说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如果企业接收的是个人代开的发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属于涉税风险。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1)哪些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自然人去税局代开的以下发票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支付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咨询费;

2、服务费;

3、设计费;

4、审计费;

5、审稿费

6、课酬费;

7、演出费;

8、翻译费;

9、代理费;

10、介绍费;

11、代办费;

12、劳务费;

13、化验费;

14、测试费

15、展览费;

16、其他。

 

(2)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个税,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法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会计通过检查公司的代开发票,发现的确有虚开发票,但是公司是基于善意取得了该虚开的发票,要如何处理呢?

事项

具体规定

善意取得

的构成要件①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

1.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取得的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可依法追缴,且不予加收滞纳金

2.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税

1.取得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补开、换开后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应当取得发票,因特殊原因②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③,进行税前扣除

附注:

 

1、企业发生善意取得虚假发票的情形时,应根据构成要件,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全面的证据资料。

 

2、特殊原因包括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

 

3、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前三项为必备资料):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4、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应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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